申请条件
1.具有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含呈贡新城)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昆明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未满 30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 30周岁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
4.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困难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家庭或住房困难家庭,并符合上述条件。
申请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验原件交复印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购买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国有困难企业职工购买本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还应当提供单位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劳资部门出具的年度工资收入证明,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
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以户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昆明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申请配租
1、受理。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符合条件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住建(住保)局。
2、审核。 区住建(住保)局接到受理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自收到受理部门送交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公示。审核通过的用指定方式公示,公示期为15天。
4、复核。经公示有异议的将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局登记。
5、轮候。按照"困难优先"原则轮候租房
三、配租管理
市住房保障局根据房源数量和登记的轮候人数,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发放《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凭证》(简称《购房凭证》)。《购房凭证》的编号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申请家庭凭市住房保障局出具的《购房凭证》和户主本人身份证到提供房源的开发企业办理购房手续。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