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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我要办理 : 申请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数以下(含);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数以下(含);

(四)无自有住房、无宅基地;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0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申请。

说明: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家庭的认定:1、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2、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3、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二)从2013年1月1日起,最低生活保障线为510元。

办理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和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或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资产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五)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六)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七)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有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办理流程

申请及资格审核程序 :申请→受理→镇级公示→审核→市级公示→登记

(一)租赁住房补贴办理程序:选择租赁房屋→签订租赁合同→审核→划拨补贴

(二)实物配租办理程序:轮候→摇号→选房→签订合同→入住

说明:

(一)从2012年11月21日之后,我市不再出售经济适用房,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通过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解决。

(二)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方法:租赁住房补贴=(10-3.69)×(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其中保障面积=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具体标准如下:1、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18平方米;2、家庭人口计算标准: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3人及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计算;3、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三)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目前为每月3.69元/㎡。

(四)配租对象放弃选择保障房或签订保障房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视为放弃本次保障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镇(街)的住建部门

注意事项

(一)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建设部门报告。

(二)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承租经适房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按市场价补缴租金并处以罚款,自退回房屋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房。

(三)有擅自转借、转租、调换所承租住房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住房等行为的,应当退回保障房,并处以罚款,自退回房屋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