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办理 :
收养办理收养解除收养规定
办理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办理材料
1、表达收养人意愿的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需加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4、收养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5、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记录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等内容的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的检查证明。
办理流程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材料-->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办理地点
香坊区民政局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联草街9号
电话:0451-51895366
阿城区民政局
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民权大街39号
电话:0451-53735704
办理时限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期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限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登记机关受理收养登记申请书、有关材料及录亲公告期满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