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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那么具体应该怎么办理呢?

我要办理 : 本人办理他人代办用途

办理条件

1.出具证明的用途是办理赴台湾地区或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

2.出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3.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当达到我国法定婚龄;

4.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目前或曾经户口所在地(军人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5.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应当是未婚、离婚或丧偶,户口簿上记载的信息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6.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在北京市办理过婚姻登记;

7.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或婚姻登记信息与登记机关查阅信息一致。

办理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申请人声明的婚姻登记信息与婚姻登记系统不符的,须出具查档证明;

4.申请出具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提交离婚或丧偶证明。

5.原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的内地居民申请出具在北京期间《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入、迁出时间的证明;

办理流程

受理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